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對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36 個月不得變更如何理解?是涉及建筑服務的所有項目還是針對單個項目選擇簡易計稅后 36 個月不變?如果已經(jīng)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未滿36個月的,能否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guān)事項的規(guī)定》:
(七)建筑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二、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jīng)選擇,36個月內(nèi)不得變更。
綜上所述,一般納稅人可就不同應稅行為選擇不同的計稅方法,有可能出現(xiàn)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都同時存在的情形,所以36個月內(nèi)不得變更主要是針對單個項目而言的,而不是說一般納稅人選擇了簡易計稅以后,全部建筑項目均要適用簡易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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