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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給他人的貨物能否視為視同銷售?

2021-02-01 15:15  責編:小霞  瀏覽:2263
來源 會計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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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對于向他人贈送貨物的行為,按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可以視為視同銷售處理嗎?

贈送他人貨物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視同銷售和一般銷售在做賬的時候差別不大,都需要確認稅費和成本,具體做賬方式如下:

  借: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在稅收上作為銷售,是用來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等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比如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在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企業(yè)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表示貨物的權屬發(fā)生轉移,但會計上沒做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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