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A、B公司是集團內的公司(或總分公司),A公司出具其轉讓業(yè)務給B公司的說明,并由AB公司共同蓋公章確認,是可以這樣操作 但若A、B公司不是集團內公司(或總分公司),A公司應當退回預收款給貴司,貴司再匯給B公司,不然就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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