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之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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