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重分類的原則是企業(yè)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yè)務模式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所有受影響的相關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金融資產可以在以攤余成本計量、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之間進行重分類。
企業(yè)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應當自重分類日起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相關會計處理,不得對以前已經確認的利得、損失或利息進行追溯調整。企業(yè)對所有金融負債均不得進行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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