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
工資薪金包括的內(nèi)容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guān)的其他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guān),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不屬于工資薪金征稅的情形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zhì)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zhí)行公務(wù)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個人所得稅相關(guān)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yīng)當(dāng)繳納個人所得稅:
?。ㄒ唬┕べY、薪金所得;
?。ǘ﹦趧?wù)報酬所得;
?。ㄈ└宄晁?;
(四)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
?。ㄎ澹┙?jīng)營所得;
?。├?、股息、紅利所得;
?。ㄆ撸┴敭a(chǎn)租賃所得;
?。ò耍┴敭a(chǎn)轉(zhuǎn)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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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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