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并收取租金,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出租無形資產取得租金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等科目;攤銷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和發(fā)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時,借記“其他業(yè)務成本”“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累計攤銷”“應交稅費”等科目。
出租無形資產會計分錄
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攤銷時: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稅金及附加
貸:累計攤銷
應交稅費
出租無形資產稅務處理
出租專利技術按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六)項第5目規(guī)定:“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可見,不包括無形資產租賃。
第二條規(guī)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yè)務活動?!?/p>
銷售無形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
出租無形資產解釋
出租無形資產,是指出讓方仍保留對該項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僅僅是將無形資產一定時期內的使用權讓渡給其他企業(yè),受讓方對該項無形資產只能根據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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