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包括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和實質上的獨立。那么審計獨立性,具體應如何理解?包括哪些內容?
審計獨立性含義
1、審計的獨立性指審計人員在處理相應審計工作時保持的精神上的獨立與實質上的獨立,即為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
2、對于審計人員的精神獨立,是審計人員在執(zhí)行審計工作中,保持獨立的姿態(tài),從客觀公正的立場出發(fā),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謹慎地合理地對審計證據(jù)進行評價,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
審計獨立性的內容
對于審計獨立性實質上與形式上的區(qū)別,具體內容如下:
1、通常的理解,獨立性包括實質上的獨立性與形式上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含義;
2、所謂實質上的獨立,是要求注冊會計師與委托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
3、所謂形式上的獨立性,又稱為“形體獨立性”、“外在獨立性”,即注冊會計師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xiàn)一種獨立于委托單位的身份;當注冊會計師具備相應實質上的獨立時,且有關報表使用者認為他們是客戶的辯護人的情況下,此時審計的作用則會大大降低。
審計的獨立性表現(xiàn)在哪些方面?
審計的獨立性可表現(xiàn)為:審計機構的地位、審計機構的職權、審計的工作三方面。具體如下:
(一)審計機構的地位審計機構設立,應由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其地位和職權應超越部門、單位的其他職能部門,便于審計人員獨立地開展工作。特別是在進行全面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時,便于協(xié)調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取得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支持。
內部審計人員在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對企業(yè)的經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為改善企業(yè)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內部審計機構直屬于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審計往往受主要領導人的影響,審計者的利益與部門、單位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其獨立性是不充分的。
(二)審計機構的職權:部門和單位應賦予內部審計機構一定的職權。如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有權檢查會計憑證、賬簿、資金、財產;
有權參加有關會議,對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有權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資料,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有權向領導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對審計中的重大事項有權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三)審計的工作:審計工作上的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要站在國家的立場上獨立地開展工作。
在審計計劃編制和調查取證過程中,審計人員要保持超然立場,被審計單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人為設置障礙,施加壓力,改變審計立場,在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排除各種干擾,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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