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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2016年)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

A: 2016年6月30日之前

B: 2016年12月31日之前

C: 2017年6月30日之前

D: 2017年12月31日之前

答案解析

解析:對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本題中,租金到期日為2015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無中斷事由),訴訟時效期間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答案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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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2、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2011年) 3、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約定 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  4、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5、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a> 6、(二)陳建赴國外學習1年,在國內有一套兩居室房屋閑置,2014年5月3日,陳建與鄰居張增簽訂《委托協議》,約定:“在陳建出國期間,委托張增為陳建看管房屋?!睘樘幚砭o急事務,陳建于5月6日將鑰匙及《房產證》交給張增。張增為謀私利,謊稱該房屋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將房屋出租給其同事林海?!斗课葑赓U合同》約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轉租他人?!?月20日,張增將房屋鑰匙交給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張增的情況下,將該房屋一間居室租給朋友王琳。林海與王琳雙方口頭約定:“租賃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納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陳建回國,發(fā)現其房屋已被出租。陳建多次向張增、林海、王琳要求返還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75.下列關于本案所涉法律關系及行為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7、(二)陳建赴國外學習1年,在國內有一套兩居室房屋閑置,2014年5月3日,陳建與鄰居張增簽訂《委托協議》,約定:“在陳建出國期間,委托張增為陳建看管房屋?!睘樘幚砭o急事務,陳建于5月6日將鑰匙及《房產證》交給張增。張增為謀私利,謊稱該房屋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將房屋出租給其同事林海?!斗课葑赓U合同》約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轉租他人?!?月20日,張增將房屋鑰匙交給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張增的情況下,將該房屋一間居室租給朋友王琳。林海與王琳雙方口頭約定:“租賃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納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陳建回國,發(fā)現其房屋已被出租。陳建多次向張增、林海、王琳要求返還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75.下列關于本案所涉法律關系及行為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8、2018年1月,張某個人將自己已居住10年的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銷售,產權轉移書據上注明的轉讓所得80萬元;并于當年3月購買了一套二居室住房一套,購進價格120萬元。居住1年后轉讓給別人,產權轉移書據上注明的轉讓所得100萬元(已扣除購買價款)。2018年7月,張某又購入三居室住房三套(每套購入價均為300萬元),二套自己居住;一套于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出租給王某居住,出租合同上注明的租金每月1500元。 9、甲租賃乙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7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甲一直未付房租,乙也未催要。根據《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支付房租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10、甲租賃乙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2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甲一直未付房租,乙也未催要。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支付房租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