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
A: 2016年6月30日之前
B: 2016年12月31日之前
C: 2017年6月30日之前
D: 2017年12月31日之前
解析:對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本題中,租金到期日為2015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無中斷事由),訴訟時效期間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