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納稅人好,歡迎來到消費稅業(yè)務指引,本視頻主要講解的是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chǎn)自用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shù)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
(二)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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