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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系列課程——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

2023-04-27 15:34  責編:念念  瀏覽:377
來源 會計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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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納稅人好,歡迎來到消費稅業(yè)務指引,本視頻主要講解的是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chǎn)自用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shù)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

  (二)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內(nèi)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鹽田區(qū)稅務局,會計網(wǎng)整理發(fā)布。

系列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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