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和支票都是具有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以及融資功能的票據(jù),但是它們是有著明顯區(qū)別的。
銀行匯票和支票的區(qū)別
記載事項不同:支票上的絕對記載事項也就是法定記載事項有六項,分別是表明“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簽章。這六項一定要記載齊全,欠缺一項,支票是無效的。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不是絕對記在事項,可以由出票人之后授權補記;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七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簽章。沒有補記的事項。
匯票的出票人資金不足依舊支付:支票的出票人資金不足,無法付款,這個屬于空頭支票的行為,會受到處罰;而匯票的出票人即使賬戶資金不足,銀行也必須無條件的足額付款。
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超過期限提示付款的,銀行可以不予付款,而銀行承兌匯票超過期限提示付款的,銀行不得拒絕付款。
票據(jù)權利時效:支票持票人的票據(jù)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的票據(jù)權利,自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特點不同:銀行匯票的特點,適用范圍廣,信用度高,安全可靠,使用靈活,可按照實際金額結算。支票特點:支票手續(xù)簡便、靈活;但是支票有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要提示付款;支票一般可以背書轉讓,但只能是轉賬支票,支取現(xiàn)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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